嘉兴瑞达建设有限公司

***、***达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2692号
原告:***,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岗,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南王公路沈荡段1235号1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8PL14G。
法定代表人:徐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哲超,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哈特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望海街道何家路199号1幢、2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62548734N。
法定代表人:汤建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军,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桐乡市坤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君匋大道10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CWPJL7X。
法定代表人:种坤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哈特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桐乡市坤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正式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晓炯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毓珑
书记员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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