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中兴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2317588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环路一段221号1幢1栋8层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LJR8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做出的(2021)渝0116民初13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37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得知被执行人停产停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4月2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4月23日,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兑现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3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高强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