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三丰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寿丰镇***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376234427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环路一段221号1幢1栋8层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LJR83。
法定代表人:***。
德阳市旌阳区三丰页岩砖厂与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603民初4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三丰页岩砖厂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82060元及违约金、受理费,截至2021年6月28日仍未受偿。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向德阳市房管局、德阳市不动产、德阳市车管所、德阳市公积金、证券、保险等部门查询,冻结了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美侬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实际冻结情况要以最终结算结果为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603民初4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