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树蓓街1号附1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牛区三环路一段221号1幢8层8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591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0765.00元及利息,执行费3961.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了财产申报,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0××××长城牌车一辆,本案已查封,但未扣押到案,暂无法执行。
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无证券、银行存款、保险理财产品、网络资金。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曼
审判员 ***
审判员 康 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