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企明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企明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2847号
原告:河南企明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11号紫禁城C02-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089203372Y。
法定代表人:白永亮。
被告:洛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开元大道东6号1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95388715D。
法定代表人:魏亨军。
原告河南企明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企明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企明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赖建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