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叩官镇蕉阁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71121MA3N229PIX。
法定代表人:郑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曰刚,山东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高泽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73167734Y。
法定代表人:孙木英,经理。
被执行人:孙木英,女,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执行人:冯启勇,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执行人:山东帅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于里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9866274X9。
法定代表人:王辛国,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高泽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89257523H。
法定代表人:徐连波,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孙木英、冯启勇、山东帅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诉外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对(2020)鲁0203民初1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03民初1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桂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德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