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465号
原告:临沂市通久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西张官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5589143540。
法定代表人:王风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星,五莲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海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工业园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89257523H。
法定代表人:徐连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霆,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通久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海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通久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通久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临沂市通久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仲崇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德粉
书 记 员 盛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