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797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浩,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校浩、***、被告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5689136.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8381.75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3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完毕工程欠款之日);3、判令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安市XX城XX路XX街西南角的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但被告未能依约如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欠款金额巨大,导致原告承受巨大资金压力,无力继续施工。2022年1月28日,原告、项目监理单位及被告三方确认:原告已完工程量造价为38900800.34元;另签证往来增加的工程量造价为2088255.83元,即:原告实际已完工程总造价为40989136.17元。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300000元,尚欠35689136.17元未支付。对于该欠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构成严重违约,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属实,原告进场施工属实,但是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也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施工。根据涉案合同第4条、6条规定,工程工期为25天,自开工报告送达之日开始计算,开工报告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开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21年4月20日之前完成施工,至今原告未按照涉及设计完成所有工程量,本施工合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工程量变更,双方未进行工程结算,应当按照原告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来计算工程价款,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违约,给被告造成损失。应依据***定报告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核定。被告方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不同意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诉讼费、保全费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共计1019931.45(按合同总价款3%计算);2、本案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揽建设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双方合同约定有效工期为25天,但原告未在合同有效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且未按合同要求十日内完成支护工程。故原告应当按合同要求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双方在案涉合同中虽约定工期,但案涉合同系静态约定,在履约中因被告不能够提供工作面,而导致原告不能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实施支护工作。且施工期间因为雨水、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施工。该等客观原因不构成原告违约情形,原告不应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被告并未按涉案合同约定支付至总价款50%的进度款项,在此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综上,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1年3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安市XX城XX路XX街西南角的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内容及施工范围:由乙方完成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支护桩及冠梁、降水工程,乙方应严格按照基坑支护、降水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的技术要求及相关参数,以基坑支护部分包工、包料、包工期的方式完成本项目基坑支护、支护桩及冠梁、降水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并竣工交验合格。分项施工内容:1、支护桩及冠梁施工内容:测放支护桩点位、旋挖钻机成孔、泥浆护壁、钢筋笼制作及安装、C30混凝土浇筑、高压旋喷钻机成孔、水泥浆高压注浆、泥浆外运、桩间土开挖、桩头凿除及清理、冠梁放线、钢筋模板制作及安装、混凝土浇筑、养护,材料的复试报验、施工资料整理汇编、竣工交验等相关工作内容。(具体以施工图为准);2、土钉墙支护施工内容:人工修整边坡、测放土钉点位、成孔、钢筋土钉制作及安装、坡面铺设绑扎钢筋网、焊接加强筋、敷设钢板网、土钉孔内注浆及二次注浆、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材料的复试报验、施工资料整理汇编、竣工交验等相关工作内容。(具体以施工图为准);3、锚索及腰梁施工内容:测放锚索点位、高压回转钻进工艺、钢绞线的制作及安装锚索孔内加压注浆、补浆、二次加固注浆、钢绞线同工字钢腰梁的安置锁固、锚索**紧固、材料的复试报验、施工资料整理汇编、竣工交验等相关工作内容。(具体以施工图为准);4、挂网喷面支护及截、排水沟施工内容:(1)人工修整边坡、坡面铺设绑扎钢筋网、敷设钢板网、C20砼喷射面板、材料的复试报验、施工资料整理汇编、竣工交验等相关工作内容。(具体以施工图为准)
(2)坡顶和坡底设置的截、排水沟,依据设计图纸,由人工开挖修整、采用C20砼喷射表层(厚度80mm、材料的复试报验、施工资料整理汇编、竣工交验等相关工作内容。(具体以施工图为准);5、基坑降水井成井施工内容:测放井位、机械钻机成孔、验孔后安置砼井管、井壁回填砾石材料、洗井、成孔泥土的清理、施工资料整理汇编、竣工交验等相关工作内容。(具体以施工图为准);6、基坑降水设备及管道的安装依据成井位置,安装降水井的排水管道及抽水设备(水泵)、安装供电线缆及分项电柜、修建排水汇集口的沉淀池(外排口由甲方提供)、基坑降水运行调试、竣工交验。(具体以施工图为准);7、基坑降水台班运行及管理:在降水设备及管线等安装调试正常情况下,进行基坑降水运行、人工巡查及降水资料记录、降水设备及管道维修、降水台班的运行管理、保证基坑降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等相关工作内容;8、上述各分项施工内容中所包含的费用: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以包工、包料大包干的方式承包施工。施工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费用):支护、降水工程图纸内所有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费(如有)、支护及降水工程(支护桩、高压旋喷桩、旋喷锚索、冠梁、钢腰梁、土钉、挂网喷面、降水井)全部材料费及辅料费、降水管道及线缆费、降水设备及维修费、人工机械费、设备进出场费、桩间土开挖费、桩孔泥外运费、材料复试报验费、施工资料费、施工措施费、施工水电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医疗保险费,工程利润及税金。9、基坑稳定变形、其他实验性费用、实验检测、实验检测报告及数据由第三方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工期:本工程暂定总工期为25天(有效工期)(支护施工应配合土方开挖单位施工进度要求)。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布开工报告之日记起;竣工日期:基坑支护、降水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其中支护工程应随着土方开挖紧密跟进,并确保土方开挖完成十日内完成支护工作。甲乙双方对基坑降水台班运行周期另据实计算。施工期间甲方负责协调安排土方开挖单位与乙方边坡支护的施工穿插进行,并紧密配合,应要求土方开挖必须按支护施工的程序分次、分段、分层开挖,为支护和降水井成井施工创造条件;本工程施工期间如遇雨季或不可抗力因素其工期应予以顺延。承包方式及材料供应方式:本工程包工包料,所有材料由乙方采购供应。工程价款及结算办法:1、工程价款:支护及降水工程总价款最终以各分项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固定承包单价据实结算。固定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即合同单价不会因为人工、机械及物料费用费率之升降而调整。2、付款方式:乙方于2021年4月5日向甲方报送第一次形象进度,乙方于当月5号前向甲方和监理部门上报当月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月形象进度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书面资料,经甲方审批后,在当月15日前支付给乙方50%的工程进度款。乙方基坑支护、降水井成井、降水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全部完工(降水台班运行期例外)验收合格后,任意单体建筑出±0.000时,付至工程合同总额的75%,其余25%尾款于2022年6月1日前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验收:1、本工程执行“乙方承包施工、乙方应对工程质量负责”的质量管理原则。2、本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应保证主体工程在±0.000施工期间和该基坑在±0.000土方未回填完之前(指在正常的施工时限内和设计图纸所示的基坑支护安全使用有效期内)基坑边坡的稳定性和后序施工的安全性。3、本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井成井和降水设备安装完成后,由甲方、监理方、乙方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乙方同时应保证降水台班的正常运行,并满足设计要求。4、对本工程质量的评定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可由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法定机构评审裁定,由此引起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违约处理:1、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工,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过十日,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2、竣工验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除承担延期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正式进场施工,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上报工程量,被告于2021年8月20日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100万元。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被告送达催款函,被告未予回复,2021年11月10日,因被告拒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原告无法施工,原告在2021年11月15日发出停工通知告知函,并退出施工。被告向原告直接支付工程进度款共计5300000元。
另查明,2021年3月26日,原告与临渭区小李不锈钢加工部签订《关于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工程中介费承诺书》,原告委托临渭区小李不锈钢加工部,负责就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工程项目,负责引荐原告参加项目的招投标、议标、谈判,向原告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资料,并最终促成原告与该项目开发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不可缴销对(公司)个人佣金支付法律凭证。本合同总价:约三千万,最终决算依据该工程实际结算额。依据合作信息费的计算方法、总造价百分之十约定。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1.本工程项: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项目,原告应按合同给予支付临渭区小李不锈钢加工部,共计总金额:约三百万(依据决算总价开具收据及正式发票据实支付)。2.在原告第一次收到工程进度款后7日内,向临渭区小李不锈钢加工部支付第一次金额:百分之五十结算(依据决算总价开具正式发票据实支付)。3.在原告第二次收到工程进度款后7日内,支付第二次结算总金额:百分之百结清。2021年1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主要内容:鉴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陕西省朴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的《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合同》,现委托人正式通知贵公司:在本《委托付款通知》送达贵公司后,如贵公司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请贵公司将应支付给委托人的工程款中的贰佰万元(2000000.00元)(以下简称: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渭南拓源达铝塑窗业有限公司。委托人承诺:贵公司将应支付给委托人的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渭南拓源达铝塑窗业有限公司,视为委托人收到上述款项,在项目决算总价款中扣除此款项(2000000.00元),同时视为贵公司按约全面、及时履行了上述款项的付款义务,委托人愿意承担由本《委托付款通知》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被告于2021年11月向渭南拓源达铝塑窗业有限公司支付2000000元;于2022年1月向渭南拓源达铝塑窗业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被告申请,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作出***字[2022]019号《工程造价***定意见书》,涉案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鉴定造价为34680900.09元(其中无争议部分造价为32207727.83元,争议部分造价为2473172.26元)。被告支付鉴定费287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工程造价***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原告于2021年4月5日向被告报送第一次形象进度,按照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50%的工程进度款。但被告仅在2021年8月20日第一次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00万元。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原告无法施工,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发出停工通知告知函,并退出施工。根据《工程造价***定意见书》,涉案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鉴定造价为34680900.09元,被告截止2021年11月15日仅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共计5300000元。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告与临渭区小李不锈钢加工部签订《关于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工程中介费承诺书》及原告向被告出具《委托付款通知》,被告向渭南拓源达铝塑窗业有限公司支付2300000元视为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27080900.09元未付。原告请求解除签订的《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表示同意,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7080900.09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5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构成根本违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其反诉请求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八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27080900.0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7080900.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工程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被告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6989.7元、***定费2875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10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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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