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2169号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预交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瑾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