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