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标新街1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1民终15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7080900.0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44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27080900.0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44元,保全费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