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暖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凯瑞合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赤峰暖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辖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瑞合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
法定代表人:初春志,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暖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红山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丁胜,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凯瑞合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暖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2民初5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凯瑞合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2民初5370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或者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实属被上诉人的主体的错误,并非买卖合同纠纷。第一,上诉人的公司是专门生产固体蓄热锅炉等设备的企业,没有必要也从来没有购买被上诉人的固体蓄热锅炉。第二,被上诉人从没有与上诉人签订过任何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从何而来。第三,被上诉人所称其安装的4台锅炉分别为吉林省的四所学校,这四所学校均属吉林省农安县政府(教育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并非上诉人公司的所属单位。第四,上述四所学校的固体蓄热锅炉采购安装,实际为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所采购的项目,并非上诉人公司的项目。很显然,被上诉人所述4台锅炉的采购方是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而非上诉人。鉴于上述客观事实,本案并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依据买卖合同纠纷来认定由被上诉人(原告)住)住所地法院管辖实属错误诉人在本案中仅仅只是起到垫付款作用,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合同上的相对关系。被上诉人的合同相对方实际是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将该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或者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赤峰暖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项下案由,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内蒙古自治区红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 学 文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敖恩吉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秀 梅
书 记 员 赵 方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