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暖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品尚福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赤峰暖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品尚福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南里。
法定代表人:闫春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栋,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暖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品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
法定代表人:闫春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栋,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品尚福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品尚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7月10日,上诉人北京品尚公司和原审被告品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品尚天津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伏栋,被上诉人赤峰暖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暖捷公司)委托代理人***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第353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5309号决定),宣告暖捷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第ZL201420329437.5号名称为“一种组合式内牙管螺纹管件”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暖捷公司申请本院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暖捷公司依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提起侵权诉讼,原审判决据此支持了暖捷公司的侵权指控。但在本案二审期间,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宣告全部无效。即便暖捷公司已经针对第35309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涉案专利也已经处于不稳定状态,故应裁定驳回暖捷公司的起诉。当然,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被依法维持有效,暖捷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提起侵权诉讼。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必须中止审理的情形,故本院对暖捷公司中止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赤峰暖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退还赤峰暖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退还北京品尚福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蒋强
审判员樊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