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东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2662号
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
法定代表人:戴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恩,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东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华泰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曾伟婷。
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1元,由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