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402执异318号
异议人(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01号金色九洲4栋一、二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东鸿榆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百货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1088号扬名商业广场六楼。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异议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涂永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黎冠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