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03执3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鸿榆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群星大道16号13幢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汉,男,1948年4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江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鸿榆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7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下江门市蓬江区双龙“牛屎氹”土名地段。2018年6月22日,申请人称其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中,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若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还款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称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