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广东鸿榆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群星大道****第**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银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津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鸿榆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银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津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鸿榆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14115833900739XXXX586,担保金额为5293000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银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津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鸿榆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银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