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榆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执复23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48年5月4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九龙。 申请执行人:****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群星大道16号13幢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0)粤0703执异1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蓬江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榆公司)与被执行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粤0703执3224号】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蓬江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粤0703执异124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蓬江法院查明,鸿榆公司因**没有履行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7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向蓬江法院申请执行,蓬江法院据此立案执行,该执行案案号为(2017)粤0703执3224号。执行过程中,蓬江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7)粤0703执32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名下位于江门市××区双X‘牛X氹’土名地段【证号:江国用(2XX1)第0XXX9号】以清偿债务”。该裁定作出后,蓬江法院根据执行程序,首先对涉案执行拍卖的土地进行价格评估,于2018年4月13日以公开摇珠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当天参与摇珠的土地类的评估机构共有9家【包括有:江门市中恒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广东信利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市中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坤评估公司)、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广东**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经济鉴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广东金兰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江门市中骏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江门市正恒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江门市经华万达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最终摇珠结果选定中坤评估公司为涉案执行拍卖土地的评估机构,蓬江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向中坤评估公司发出(2017)粤0703执3224号《评估委托函》,委托中坤评估公司对涉案执行拍卖土地进行价格评估;中坤评估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经征询涉案执行拍卖土地的情况,于2018年8月14日向蓬江法院出具《关于XX区双X“牛X氹”土名地段评估复函》,明确“委托评估土地规划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因此对委托评估土地不作评估”。 2019年11月22日,鸿榆公司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涉案执行土地进行处理,蓬江法院在鸿榆公司的申请要求下,于2020年1月15日再次以公开摇珠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当天参与摇珠的土地类的评估机构共有13家(包括有:江门市中恒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广东信利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中坤评估公司、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公司、广东金兰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江门市中骏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江门市正恒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江门市经华万达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江门市中***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广东天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最终摇珠结果选定**评估公司为涉案执行拍卖土地的评估机构,蓬江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向**评估公司发出(2017)粤0703执3224号之一《评估委托函》。2020年3月4日,**评估公司向蓬江法院发来《评估协助函》,要求蓬江法院重新签发《评估委托函》和补充提交涉案执行土地的相关资料,并于2020年4月7日***公司发出《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鸿榆公司在该告知书上**确认签收。蓬江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向**评估公司再次发出(2017)粤0703执3224号《评估委托函》,**评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广**[2020]地字第0XX3号《土地估价报告》(以下简称《土地估价报告》)。随后,**提出本案异议。 蓬江法院认为,**所提出的异议,是针对蓬江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执行拍卖土地进行价格评估而提出的,认为蓬江法院的委托没有通过依法公开确定评估机构,属于程序违法,要求重新评估,属于对蓬江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蓬江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执行拍卖土地进行价格评估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档案材料显示,蓬江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执行拍卖土地进行评估,是经过2020年1月15日以公开摇珠的方式选定的评估机构,当天参与摇珠的土地类的评估机构共有13家,该13家评估机构的代表人员均在蓬江法院的《签到确认表》上签名确认参与当天的现场公开摇珠,最终摇珠结果涉案执行拍卖土地的评估由**评估公司中签,蓬江法院也是根据摇珠结果向**评估公司发出委托评估函,整个选定程序均依法公开,并不存在**所认为的“没有依法公开确定评估机构,估价的程序违法、显失公平”的事实存在,因此,对**以上述理由主张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异议请求,蓬江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在异议中提到“**评估公司在没有征求**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按照‘现状用途’对涉案执行拍卖土地进行咨询性评估,程序违法”以及“对涉案地块采用的估值法不合理,按照所谓‘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用途进行价值评估是严重错误的,造成被评估对象的价值严重贬损”的意见,由于涉及评估机构评估专业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出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的规定,**的该项异议意见应当按照按条款规定处理,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解决的问题,对**的该意见,该案不作认定和处理。 综上所述,**所提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本案无“再次摇珠选定评估机构”的合法文件,(2020)粤0703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关于摇珠选定**评估公司等相关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蓬江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的程序违法。**及代理律师从未收到法院有关再次摇珠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书,也没有被告知再次摇珠选定评估机构的任何信息。在办理执行异议期间,蓬江法院也没有向**或代理律师出示任何证实其再次摇珠选定评估机构的有关文件资料。蓬江法院(2020)粤0703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的认定,缺乏相应的合法文件依据。因此,该案并不存在“再次摇珠选定评估机构”的事实;蓬江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的程序违法。 二、执行人员及**评估公司在没有征询及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按照所谓现状用途对涉案地块进行咨询性评估,有失公允。根据《土地估价报告》中所附的《房地产司法签定评估风险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此告知书是由**评估公司出具给申请执行人鸿榆公司的,而不是直接出具给蓬江法院,更没有发给被执行人**;同时,**评估公司出具《风险告知书》载明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鸿榆公司签署日期为2020年4月7日。蓬江法院正式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地块进行评估的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由此可知,**评估公司并不是由蓬江法院通过公开摇珠方式随机确定的。 此外,蓬江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向**评估公司出具《评估委托函》之前,执行人员没有依法征询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同意涉案地块按现状用途进行地价评估的意见。在出具《土地估价报告》之前,**评估公司却不直接询问土地使用权人**,以调查核实涉案地块的之前规划及使用情况。蓬江法院及**评估公司的做法不合情理,程序违法,有失公允。 三、《土地估价报告》对“牛X氹”地块采用的估值法不合理,按照所谓“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用途进行价值评估是严重错误的,造成被评估对象的价值严重贬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江门市××区双X“牛X氹”地块属于江门市二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其他商服用地”。由于政府方面的原因,**一直没有办法对该地块进行投资开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论今后对涉案地块的规划用途是否为商服用地,政府部门均应参照江门市二级地块的商服用地的基准地面地价进行补偿或回购。根据江府〔2018〕17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市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关于“江门市二级地块”的规定精神,江门市或蓬江区政府将参照收回土地时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商服用地的基准地面地价为5699元/㎡,即379.93万元/亩)对**进行补偿。**评估公司按照所谓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用途对涉案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将价值不低于16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估值为173万元,明显违背评估常识。**评估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的依据不合理,估价人员严重失职,已经严重违反客观性、公正性原则,损害了**的合法利益。 四、蓬江法院认为**在异议中提出的“**评估公司在没有征求**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所谓‘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用途进行价值评估是严重错误的,造成被评估对象的价值严重贬损”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解决的问题,并以此为由不作认定和处理;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本案中,**不仅对法院委托评估的程序提出异议,而且对《土地估价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因此,退一步说,即使经审查认为该案的委托评估程序合法,蓬江法院也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的规定,应当将《土地估价报告》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蓬江法院以**在异议中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解决的问题为由不作认定和处理,并以此驳回**的异议请求这是明确错误的。 综上所述,该案对江门市××区双X“牛X氹”地块评估的委托程序违法,**评估公司严重违反客观性、公正性原则,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的依据不合理,估价人员严重失职,严重损害了**的合法利益。蓬江法院(2020)粤0703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依法指令蓬江法院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对涉案地块进行价值评估。 申请执行人鸿榆公司答辩称,一、**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如逾期提出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请求审核复议申请人**向法院书面提交复议申请的情况。蓬江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粤0703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根据该执行裁定书要求:如不服裁定,被答辩人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请依法审核**是否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如超过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的,应驳回其复议中请。 二、蓬江法院裁定拍卖**名下位于江门市××区双X“牛X氹”土名地段的土地以清偿债务,合法有据。蓬江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已作出(2017)粤0703执32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名下位于江门市××区双X“牛X氹”土名地段的土地使用权以清偿本案债务。事实上,执行案自2017年立案后,距今已长达四年。执行过程中,**由始至终无心处理本案债务,不仅分毫未曾偿还,而且对于蓬江法院的执行,不予理会,更别论配合,导致执行案未得以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土地经过登记发证程序,**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其系涉案土地的物权人,故蓬江法院裁定拍卖被其持有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以清偿涉案债务,合法有据。 三、蓬江法院委托评估的程序合法,裁定驳回**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提出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其目的是拖延、逃避债务,依法不能成立。 1.**称**评估公司系鸿榆公司私自选定及委托的不是事实,是**凭空捏造的。事实上,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是在蓬江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7)粤0703执32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该涉案土地。其后,蓬江法院经过摇珠选定中坤评估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评估,后该司以涉案土地已被调整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为由,不予评估。该司向蓬江法院反馈的意见,仅仅能代表该司自身的意见,蓬江法院不可能因一家评估公司的意见,就搁置本执行案不予拍卖涉案土地。此后,蓬江法院才再次通过摇珠方式选定评估公司,最终摇珠结果选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可见,蓬江法院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合法合理。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的评估机构选定,一直是法院的职权,**提出的该理由没有依据。蓬江法院不予支持其提出的“没有依法公开确定评估机构,估价的程序违法、显失公平”异议意见,合法有据。 2.**评估公司作为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接受蓬江法院的委托,作出涉案《土地估价报告》,合法有据,而且涉案土地的用途经江门市城乡规划部门书面回复蓬江法院,土地用途就是“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评估公司据此作出评估,并无不妥。 **能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其所需的资金基本全部是***公司提供的,若不是通过鸿榆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帮助,其根本不可能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现本执行案已长达四年,但**仍不思悔改,企图转移焦点到执行行为、执行评估,从而逃避执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提出的全部请求。 **就鸿榆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回应如下:一、提出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蓬江法院作出的(2020)粤0703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由于受到今年××疫情影响,**于2020年9月8日从香港将《复议申请书》通过挂号信邮寄给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不存在逾期提出复议申请的情形。 二、**一直都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多次主动请求法院依法评估及拍卖**名下土地使用权,以清偿所欠鸿榆公司的债务。2017年11月27日上午九时,**按法院传票时间到法院,向执行人员明确提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涉案土地,请求法院立即启动评估及拍卖程序,以偿还执行债务。2018年3月12日,**因未见法院启动土地评估及拍卖工作,向执行法院递交一份《关于尽快拍卖涉案土地抵偿债务的信》,以书面方式请求法院尽快安排对土地的评估及拍卖工作。之后,又多次电话催促执行法院依法评估及拍卖土地以偿付执行债务。因此,鸿榆公司认为**逃避执行,不是事实。 三、**提出执行异议及申请复议的目的是:采取合法救济措施确保执行法院在程序公正及实体公正的前提下依法保障**作为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被执行人,**并不担心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拍卖,但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暗箱操作及不当执行收到严重侵犯。由于政府方面的原因,复议申请人一直没有办法对涉案地块进行投资开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论今后对涉案地块的规划用途是否为商服用地,政府部门均应参照江门市二级地块的商服用地的基准地面地价进行补偿或回购。根据江府〔2018〕17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市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关于“江门市二级地块”的规定精神,江门市或蓬江区政府将参照收回土地时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商服用地的基准地面地价为5699元/㎡,即379.93万元/亩)对**进行补偿。 双方在执行复议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蓬江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于2020年4月30日向蓬江法院提交《关于对广**【2020】地字0303号的异议》(内容与执行异议申请书一致),**评估公司针对**提出的问题于2020年5月11日进行了函复。 本院认为,本案复议申请人所提理由主要集中于对《土地估价报告》不服,认为评估程序违法,参照标准错误,评估结果不合理,并由此请求撤销《土地估价报告》,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之规定,评估公司进行的资产评估行为,并非法院的执行行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异议的审查事项限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评估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的问题。也就是说,复议申请人对《土地估价报告》内容和结论不服均非执行异议、复议审查范围。本案中,蓬江法院现场公开摇珠选定评估公司并依法向其送达委托评估函,程序合法,并不存在**所认为的“没有依法公开确定评估机构,估价的程序违法、显失公平”的情形,对**主张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所提出复议请求及所主张的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执异124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 砚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