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8财保1号
提请人济南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济南西城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金乡县绿佳农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提请人济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济南西城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金乡县绿佳农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济南西城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9月19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金乡县绿佳农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西城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济南西城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绿佳农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冻结申请人济南西城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为二年,银行存款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