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990号
原告:济南家周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解迎先,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西城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庆忠,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家周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西城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济南家周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家周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淑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