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391号
原告:济南宏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尹宪娥,总经理。
被告:济南西城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庆忠,总经理。
原告济南宏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西城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宏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宏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宏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4元,减半收取计2497元,由济南宏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望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