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87号之二
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华聚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九号1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吴耀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红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广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方辉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程 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