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455号
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258号32幢1101室-1。
法定代表人:曾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君玲,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华聚良,负责人。
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蔡承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