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28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5430K。
法定代表人:范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凯,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510××××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茗岭村田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2823140321018。
法定代表人:***。
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诉***、***、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1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支付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及利息130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15万元,2020年1月22日前付25万元,同年6月30日前付30万元,同年10月30日前付60万元。如***、***、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承担1066521元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二、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9.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19.45元,由***、***、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承担,该款已由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垫付,***、***、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10月12日、1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部分存款,,已扣划执行到位51438元,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封了***名下苏EW××**车辆,***名下苏E0××**车辆,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查,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名下登记有座落于宜兴市张渚镇茗岭村的林权【宜林证字(2015)第004号】,该林权另案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待另案处置参与分配。
4、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至执行人经营场所宜兴市张渚镇茗岭村调查,并对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的无证建筑楼房张贴封条予以查封,该无证房屋待核实土地使用性质后才能处置,暂无法处置。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在本案执行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况,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若出现前述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5143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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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