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46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5430K。
法定代表人范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凯,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423901.25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96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纬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短信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同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苏E×××**的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未能实际控制。
4、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向申请人告知了本院的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纬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静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