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29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5430K。
法定代表人:范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凯,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5××××××××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茗岭村田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2823140321018。
法定代表人:***。
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诉***、***、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定南合作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1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定南合作社支付经纬公司欠款本金及利息579843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10万元,2021年1月30日前付20万元,同年5月30日前付279843元。如***、***、定南合作社未按上述约定支付,经纬公司有权按照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定南合作社承担579843元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二、经纬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5.8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8025.85元,由***、***、定南合作社承担,该款已由经纬公司垫付,***、***、定南合作社于2021年5月3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11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7月9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9月8日至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鉴于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1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