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民初3268号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县新开镇兴安村王家塅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828190635。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步,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市云溪区云中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707333490L。
法定代表人:肖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忠,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市**楼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跃进,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市云溪区,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
被告:**市向家镇人民政府,住址:平江县向家镇南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26006390951M。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杨玲,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叶建阳,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向家镇人民政府、***、叶建阳、杨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胡灵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湛 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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