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民初3268号之一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县新开镇兴安村王家塅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828190635。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步,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市云溪区云中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707333490L。
法定代表人:肖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忠,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市**楼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跃进,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市云溪区,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
被告:**市向家镇人民政府,住址:平江县向家镇南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26006390951M。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杨玲,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叶建阳,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向家镇人民政府、***、叶建阳、杨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市向家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市向家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向家镇人民政府起诉。
审判员 胡灵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湛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