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民初3268号之一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县新开镇兴安村王家塅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828190635。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步,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市云溪区云中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707333490L。
法定代表人:肖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忠,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市**楼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跃进,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市云溪区,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
被告:**市向家镇人民政府,住址:平江县向家镇南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26006390951M。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杨玲,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叶建阳,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向家镇人民政府、***、叶建阳、杨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市向家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市向家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向家镇人民政府起诉。
审判员  胡灵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湛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