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民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中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洋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洪岭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沙洋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22)鄂082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22)鄂082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沙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