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3民初112号
原告:王X,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XX,男,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中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肖x,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X与被告廖XX、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X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59元,由原告王X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宋 积 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媛
书 记 员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