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王X、廖XX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3民初112号 原告:王X,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XX,男,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中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肖x,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X与被告廖XX、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X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59元,由原告王X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宋 积 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媛 书 记 员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