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06执保41号
申请人:瑞丰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四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0-7号楼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瑞丰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915625.3元。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黑0606执保41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 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娜
书 记 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