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瑞丰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2195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瑞丰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星河传说雍华庭小区8号楼105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玮玮,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瑞丰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黑1002民初2194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的,本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黑1002民初219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陈慧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祝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