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11民初479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代理人:佟咏,系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县区。 被告:瑞丰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星河传说雍华庭小区8号楼105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华润中心万象城58层58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瑞丰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