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宇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宇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静泓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650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元蒙口村西市场监管所东10米。
法定代表人:王英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
被告: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科技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萍,天津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天津七星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世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