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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118民初2812号 原告:天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元蒙口村西市场监管所东1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东滩头村北。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庄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沿庄镇政府立即支付工程款370007元;2.判决沿庄镇政府支付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000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8月24日,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为9726.62元,以37000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5日至2023年3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为50143.37元,以上合计59869.99元);3.本案诉讼费由沿庄镇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30日,**公司与沿庄镇政府签订《流庄路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为承包方,沿庄镇政府为发包方。合同约定项目内容为流庄村全长1公里道路硬化,合同总价为580000元,付款期限为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款,合同工期60天,即从2018年7月1日至同年8月29日。合同签订后,**公司随即组织人工、机械和材料入场施工,工程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流庄村使用。2019年10月8日,双方为结算目的签订《沿庄镇流庄村修路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为流庄村道路硬化4161.43平方米,合同总价款520007元,支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95%,质保期届满一个月付清尾款。沿庄镇政府于2019年2月2日付款150000元。此后余款虽经**公司多次催要,沿庄镇政府均无故拖延。现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起诉。 沿庄镇政府承认**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0007元、2023年3月1日前的利息59869.99元及2023年3月1日后的利息(以37000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4元,由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