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唐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70号
原告:安徽金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宁西路16号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7267XL。
法定代表人:黄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佳馨花园2期1栋1单元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7448849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安徽金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金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9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