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万佛路交口华润中心万象城两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KCX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500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鑫 成
书 记 员 孙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