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465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西湖国际广场B座20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KCX2X0。
被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