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19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万佛湖路交口华润中心万象城两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KCX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其与***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345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张 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