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久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19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万佛湖路交口华润中心万象城两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KCX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其与***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345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张 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