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1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万佛湖路交口华润中心.万象城两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KCX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26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00元。因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5170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发布。
三、2020年9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屋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开有银行账户,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皖1226执1970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金额1534570元,实际冻结1777.86元。
四、2020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失信彩铃。
五、2020年10月12日,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有关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一经发现***,随时予以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皖1226执19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越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姚 孝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鑫 成
书 记 员 王 保 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