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新大厦715之一。
法定代表人:邝学前。
被执行人:广州中略启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继林。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224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中略启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叶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项目启动费14万、仲裁费6739元等,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720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广州中略启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5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中略启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胡继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3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雯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琼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