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769号
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B座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念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鹏,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吉林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E座北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