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91民初126号
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念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鹏,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炳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焕,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0元由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