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E座北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吉0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吉林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7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合计75万元。案件受理15258元,由被告吉林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保证人**自愿进行担保,并且向申请执行人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人民币五万元,后由于**没有按照担保协议履行义务,本院对**司法拘留十五天。在本院组织的执行约谈程序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在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本院终结执行程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按照约定的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8)吉02执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和解协议中,如被执行人和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于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