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广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291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广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广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29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广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租金54271.80元、综合服务管理费184247.49元、供热费27406.50元、水电费1932.63元、违约金104498.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443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吉林市广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签收司法专递后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本院自2022年8月1日起数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控在本市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财产查控情况无异议。 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未能找到其公司员工,亦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现场张贴了查找被执行人线索的公告,至今无线索。本院通过电话询问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目前无能力偿还债务。 本案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