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乡县汇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乡县故城镇南沟村。
法定代表人:史维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碧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建材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乡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武乡县政务大厅*楼***室。
负责人:***,主任。
上诉人武乡县汇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1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武乡县汇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债权债务不明确,产品质量有问题,审理中涉及产品质量鉴定,应由标的所在地武乡县法院管辖更便于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由山西碧海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有效,山西碧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小店区,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