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碧海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碧海机械有限公司、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民初347号
申请人:山西碧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准。
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R21W25。
被申请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晓飞。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032930N。
山西碧海机械有限公司诉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碧海机械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二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2410.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西碧海机械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671313018182021000002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2410.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志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阴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