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碧海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碧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6民初549号
原告:***,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晋中市太谷区村民,现住。
被告:山西碧海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彩红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准,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山西碧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处理为由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金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