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同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武汉同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2705号
原告:***,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武汉同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同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武汉同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因武汉同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与武汉同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2018)鄂0104民初2674号]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鄂0104民初267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