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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有利,贵州出彩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一鸥,贵州出彩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尹珍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500952411H。
法定代表人:杨润明,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度寒,副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国,重庆华升(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4778652X。
法定代表人:段荣宗,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TA-1,******信用代码:9152019069274646X4。
法定代表人:唐光鹏,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厚跃,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州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东原财富广场**第**(3)******1520190MA6DNBE55M。
法定代表人:金友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财海绵城市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440300359831265N。
法定代表人:舒永进,董事长。
原审被告:杭州环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01037471641853。
法定代表人:余俊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上诉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原审被告上海市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财海绵城市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杭州环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4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上诉人***负担3275元,由上诉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担3475元;由上诉人***凭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上诉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凭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34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晶晶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守迪